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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提取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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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5 09:31浏览次数: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22〕006_公积金中心001)已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哈尔滨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哈尔滨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哈尔滨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哈尔滨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交纳房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第九条 购买哈尔滨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哈尔滨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提取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哈尔滨公积金中心按照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租金水平设定提取限额。

  第十四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哈尔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住建、财政部门“关于下达哈尔滨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起五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子女、父母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曾经同户人员,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住建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第十九条 购买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以下材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购买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哈尔滨市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交纳房款凭证。已安置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交纳房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产买卖合同(法院裁定文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哈尔滨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借款合同、银行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记录。

  第二十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单身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材料、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名下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哈尔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位公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因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哈尔滨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需提供以下材料: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缴存职工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哈尔滨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需提供以下材料: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镇(街)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人事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第三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三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反映截至当前已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书面申请。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为非哈尔滨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第三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哈尔滨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网点及线上渠道办理提取。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持有在哈尔滨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开设的本人一类账户借记卡。

  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可以转入第三方账户。

  第三十八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线下办理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申请。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启动电子签名系统,展示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采集电子档案并提交业务复核岗复核。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哈尔滨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职工与原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暂无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原缴存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机构。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本人在哈尔滨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时,需提供身份证及转入单位接收函。

  转入单位经办人在哈尔滨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

  转入单位经办人通过哈尔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时,按照网厅提示操作办理。

  第四十四条 转入单位在哈尔滨公积金中心以外开户的,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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